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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个人所得税篇
发布时间 2023-09-28

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 - 个人所得税

1、提高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9/1/art_8349_432909.html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4.html
3、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税政策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9.html
4、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7.html
5、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8.html
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6.html
7、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46.html
8、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47.html
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405.html
10、个税汇算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403.html
11、外籍个人有关津贴补贴个税政策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404.html
12、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406.html
13、个体户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3/art_8349_429740.html
14、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政策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3〕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50.html
1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3/art_8349_429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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