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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企业所得税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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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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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 - 企业所得税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9/5/art_8349_433149.html 2、从事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9/5/art_8349_433152.html 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3/art_8349_431836.html 4、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3/28/art_8349_417188.html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企业享受研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在原有两个享受时点(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7月份预缴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3/28/art_8349_417189.html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6/25/art_22178_425244.html 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有关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art_8349_429554.html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8/28/art_8349_4322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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