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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21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调整为: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三条 会员加入会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初审,财务复核,会长终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生效。

盐城市建设监理协会
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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